湖北省完结首例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05 17:19

 

 

2019124日,在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一场生态环境损害磋商会,并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完成了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案。

2019130日、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农化公司(赔偿义务人)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通过调取2017-2019年月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发现该公司期间排放水污染物总磷浓度超标共计18,涉及水量近8万吨。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基于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环研司鉴[2019]C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对损害事实与数额进行认定,经磋商最终认定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55万元。

这起案例是我省首例运用磋商程序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应先行。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我省出台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确保磋商工作有依据。二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一次磋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启动前及时展开充分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为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提高了磋商效率。三是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典型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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