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亟待破解

  发布时间:2022-07-28 14:42
  为调动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性,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我国在江苏、浙江、天津、湖北等多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各地积极谋划、稳步推进,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交易活跃度稳中有升、交易成效不断提高,这一制度影响力逐渐扩大。

笔者近期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的企业担心花钱购买到的排污权不能像房屋一样随时出售、出售不了无人兜底、用于抵押贷款或者租赁达不到合理的价位。有的银行担心,抵押贷款的排污权市场认可度不高,对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企业,银行无法高效地收回本金。

  又比如,目前12个国家批复的试点省市中,除浙江、福建二级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外,其他试点省市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交易,试点省市整体的二级市场活跃度和市场规模有待持续挖掘和培育壮大。

  再比如,大多数省市交易范围均局限于市级行政区域,人为将市场切割成各个板块。市级根据管理需要再切割成更小板块,板块与板块之间禁止或限制排污权流通,导致市场参与主体不足,市场体量过小,交易不活跃,阻碍了交易市场的发育,不利于从区域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也不利于环境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

  通过梳理问题、分析成因,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以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法律地位以及权属认定,解除相关企业顾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承认受让方对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所有权,而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私有产权。加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多以政府或部门通知或文件形式发布,法律层级和效力低,无法承载实际需求。明确法律权属有利于地方减少在顶层设计和实践中阻力。

  二是尽快建立合理的环境成本负担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自觉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阶段在排污权取得方式上,多个省份对新老污染源(或新老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即仅针对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实施有偿使用,老污染源(或老企业)则可无偿使用。这样一来,新、旧固定污染源排污权获取方式的差异导致先准入的企业或污染源应付的占用环境资源要素的代价尚未完全体现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实质上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激发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内生动力。旧污染源量大面广,无偿使用不利于建立合理的环境成本负担机制和污染治理激励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政策目标难以有效实现。这也影响了排污权二级市场的活跃发展。

  三是围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衔接要求以及近两年密集出台的其他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目前,排污权交易指标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量的衔接、工作范围的衔接以及期限的衔接等方面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四是建立健全区域交易体制机制,推动跨省交易试点工作,实现区域整体经济与环境效益最大化。目前,制度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排污权市场分割,进而制约了环境资源要素有效供给和畅通流动。此外,建议统一排污权定价、有效期、实施范围等标准,推动排污权交易在更大尺度区域流域广泛推行。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已推行十余年,基本覆盖至全国各地。当前,亟须系统谋划、系统部署、系统推动,构建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加快排污权跨行业、跨源类交易研究,建立健全区域交易体制机制,开展跨省际交易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尽快打破瓶颈,进一步助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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