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积极参与地方流域立法 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流域是集合生态要素、经济要素、人文要素于一体的特殊空间,流域立法需要兼顾并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内复杂的社会关系。健全的流域立法,对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流域保护立法方面,我院环境法规与标准研究所作为起草团队完成了省人大《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黄冈市人大《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交了省人大《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条例》《湖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调研成果。同时也积极参与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国家流域立法的相关调研与研讨,为国家制定流域立法提供湖北经验。
下一步,我院将认真梳理在流域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配合各地人大、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实际探索流域治理协同立法,切实以高质量立法推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协同发展意识,细化目标举措,深入研究论证,探索创新协同立法形式途径,全面推进流域协同立法工作,切实为流域生态治理和高质量协同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