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全覆盖---省环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0 00:00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环保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党支部和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院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科研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党委书记抓支部书记、院长抓科室主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行,违者必究。

二、责任内容

   (一)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省环保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4、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省环保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5、履行监督职能,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聘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

7、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党委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副院长和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主管的科室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委成员,副院长和副处级领导干部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科室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对本科室和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三、责任考核

(一)院党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内容,实施办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作为科室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本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分别于当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向厅党组书面报告。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选拔聘用干部中,违返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聘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并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五、监督检查

(一)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

(二)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或省环保厅纪检组报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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