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廉政规定
一、严禁不按照规范的礼貌用语和工作礼仪接待建设单位、环评单位。
二、严禁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收取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
三、严禁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报销应由评估中心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严禁接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邀请,参加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严禁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和暗示。
六、严禁以个人名义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提供咨询,谋取私利;严禁以个人名义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作出与评估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七、严禁在评估工作期间,洽谈、承揽所评估项目建设单位设立的横向项目。
八、严禁干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指定与评估项目相关的环评文件编制、材料供应、设备供应和工程承包等相关事项承担单位。
九、严禁泄露知悉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评估工作情况。
十、严禁其他妨碍评估科学、客观、公正的行为。
如评估中心工作人员或专家出现以上禁止性行为,可通过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纪委廉政举报电话(027-87886109)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