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网络全覆盖---省环科院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05 00:00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政务信息情况,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章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院长,党委委员、院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科室政务信息的提交、审核、发布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内容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不公开,其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如下:

 机构职能:省环科院工作职能、组织结构、人员构成。

 业务工作:院直属各科室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资质情况:省环科院具备的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工作动态:省环科院的相关动态信息,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告:发布的不涉密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通知、公告、环评公示等。 

 办事指南:指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指引,包括办事内容、工作流程、事项费用、监督方式等。

    三、信息分类与审查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规定的,从其规定)。可通过院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相关科室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长同意,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四、附则

   (一)本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起草,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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