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网络全覆盖---省环科院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政务信息情况,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章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院长,党委委员、院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科室政务信息的提交、审核、发布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内容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公开,其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如下:
机构职能:省环科院工作职能、组织结构、人员构成。
业务工作:院直属各科室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资质情况:省环科院具备的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工作动态:省环科院的相关动态信息,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告:发布的不涉密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通知、公告、环评公示等。
办事指南:指业务办理相关事项指引,包括办事内容、工作流程、事项费用、监督方式等。
三、信息分类与审查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通过院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院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相关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院长同意,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分管院领导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四、附则
(一)本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起草,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关内容为准。